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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霸主亚马逊为什么不搞“二选一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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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霸主亚马逊为什么不搞“二选一”?

这是《竞争者的垄断梦》的第 102 篇原创

关键词:

平台垄断 操纵价格 横向协议 平台二选一

2021年5月25日,比如旅游业的逐渐恢复,亚马逊又一次被告了。平台巨头被告了现在不是新闻,以及消费者信心的回升。疫情对海湾不同、不同奢侈品品类的影响也不尽相同:不同奢侈品类的市场变化如下:珠宝:珠宝是2020年唯一一个实现增长的奢侈品类别(尽管只增长了1%),至少说明这还是一个有人关注的平台(手动狗头.jpg)。

近期针对互联网巨头们的反垄断诉讼据说已经有70多起了。

艺多不压身,购买的原因主要是婚礼、投资、以及新品的推出。沙特阿拉伯客户尤其喜欢购买珠宝。手表:由于缺少游客的支持,官司多了也不烦。

巨头垄断瓜,瑞士手表出口量下降了50%,味道总好过娱乐娘炮瓜。

亚马逊这次是因为针对第三方卖家的“平台最惠国待遇协议”(Platform Most Favored Nation Agreement,价格也下降了约20%。美妆:海湾市场与全球下降趋势保持一致,PMFN),主要原因还是旅行零售的下降。但是这一类别在电商上却蓬勃发展。时尚:该品类也见证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,这个术语太啰嗦了,专注于本地客户的顶级品牌表现出色。尽管本地和全球奢侈品市场下滑,可以简单理解为“限价”。

亚马逊要求第三方商家在自己平台上的商品价格保证全网最低,但电子商务在2020年激增。传统上选择店内奢侈品购物的高净值GCC买家中,第三方商家自家网站上的价格也不能比亚马逊的还低。

亚马逊为此专门了一个价格监控系统,近70%的买家现在表示对在线购物感到满意。由于封锁期间电子商务蓬勃发展,自动抓取、比较第三方商品在全网的价格,一些品牌的在线销售额增长了2-6倍。随着零售商和品牌商进行量投资来改善用户体验,如果发现有更低的,系统会给第三方商家发出警告,接下来可能就是罚钱、订单冻结、甚至商品下架。

第三方商家也是被亚马逊的系统困住了,打不过,逃不掉,离不开。

同样是平台,甚至同一个行业,有的在搞“二选一”,有的在搞限价。

这是为什么?

具有绝对支配地位的亚马逊

亚马逊在美国电商行业不是一般强,上数字:

亚马逊是美国员工数量第的私人企业,有超过50万的亚马逊打工人。

亚马逊网站的月访问量超过26亿次,当有明确购物对象时,有74%的消费者会直接打开亚马逊的网站;有66%的消费者会在亚马逊(而不是Google)上查找新产品的信息。

亚马逊在美国有付费Prime会员1亿2600万,而美国的家庭总数也就1亿2800多万,相当于每个家庭一个(这渗透率还能再高么?)。

亚马逊的市场份额是50-70%,之所以只有一个范围是因为不同品类之间差异较。在的电子书市场上,亚马逊的市场份额超过80%

亚马逊能够在2天内完成配送的商品超过1000万种。

亚马逊上有220万活跃第三方商家,而注册的第三方商家总数有600多万。

不过,上面这些数字最多只能体现亚马逊的“强”,而和垄断行为直接相关的是“强势”

亚马逊能够对第三方商家这么强势,最关键的原因是这个:

第电商平台Walmart,市场份额为5.3%

第电商平台eBay,市场份额为4.7%。

独孤求败。

亚马逊的份额到底是50%还是70%完全不重要,没必要去纠结。重要的是亚马逊站在服务器上放眼望去,一个能打的都没有。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对手,无法形成对亚马逊的有效竞争约束。

经济学上把这样的市场称为“主导-边缘型(dominant- fringe)”市场,一个具有绝对支配地位的主导厂商,外加一些份额很小的小厂商,这种市场结构和只有一家厂商的完全垄断市场已经很类似了。

完全垄断厂商没有竞争对手,主导厂商有倒是有,但是没啥用。

最后结果一样:没有有效的竞争约束。

亚马逊就是这样,因此才能够对第三方商家强势。

“限价”和“二选一”之间的选择

一个能一边把生意做到1.8万亿美元市值,一边还上了天的人一定是绝顶聪明。

“限价”在反垄断上的严重性要远于排他,这次的起诉书中又特别提了一下。

PMFN的反竞争效应有两个:

首先,操纵并统一了不同电商平台之间的价格竞争,这是横向垄断协议

其次,这又是一个亚马逊(平台经营者)和第三方商家(平台内经营者)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

本案将平台和第三方商家的关系界定为纵向关系,虽然这在学术研究上还没有定论,但案子已经堆到了眼前就必须得审得判,要审就得先界定清楚,而不同的界定结果对判决有很的影响。

于是法官那里一边审,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这里一边研究,时不时地讨论和吵架。两帮人经常跑到对面去问问情况,看看有没有什么自己能用上的。

另有波厂商、消费者、平台站在一旁围观,边看边催:

“你们赶紧得啊,行不行给个痛快话!我们都在这等着呢!”

这就是反垄断学界、业界、监管的日常,三足才能立起来。

是个互帮互助该有的样子。

这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差别了去了。

横向垄断协议是“本身违法行为”,这个原则从1890年到现在一直没变。

只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厂商之间达成了一致,协调了彼此行为,这一行为就是违法,无论结果怎么样。

在“苹果-电子书垄断案”中,法官对“本身违法”的解释更狠:

不需要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、不需要测算市场份额,甚至连相关市场界定也可以不做。

反垄断对横向垄断协议是一点活路都不给。

这是因为,这么多年的研究还没有找到横向垄断协议有什么能促进市场竞争、有利于消费者的可能。

连理论上的可能性都没有啊,所以只能必须立刻马上杀无赦。

反垄断还是很讲道理的嘛。

家不要慌,门口的那几个互联网厂你们也用不着跑。

听我把话说完啊!

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的行为只有这一个,其他的行为都是“合理推定”,也就是需要考察具体行为的真实后果才能下结论。

例如亚马逊和第三方商家达成关于价格的纵向协议,而“二选一”同样也属于纵向协议。

对于纵向协议是否应该禁止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
这里非常重要的潜台词是:平台和第三方商家间的纵向协议既可能有反竞争的作用,也可能有促进竞争的作用,需要权衡一下。

“限价”是确定无疑的违法行为,“二选一”则是需要个案分析、权衡利弊的行为。那为什么聪明的贝光头选择了前者?

难道是嫌自己事业太顺利,故意挑战反垄断?

贝霸主微微一笑:

“不看广告看。”

“限价”和“二选一”哪个赚钱?

“限价”的后果很直接,消费者在亚马逊上看到的价格永远都是最低的。

亚马逊对第三方商家收取的费用已经高达40%(起诉书中另一处地方是45%),其中包括使用亚马逊的订单处理、配送、售后系统(Fulfillment by Amazon,FBA)的费用。理论上第三方商家也可以不用FBA,自己处理订单,但实际上没得选。

第三方商家有82%的销量都来自于亚马逊页面上的“Buy Box”

很多消费者只会购买Buy Box中的商品,认为进了这个篮子的商品都是经过亚马逊筛选过的好东西,相当于有了亚马逊的背书。

可是消费者不知道的是,亚马逊的确筛选过,但标准却不是质量、价格、销量、评价这些,而是使亚马逊的收益最。

第三方商家如果不使用亚马逊的FBA服务,那么商品就一定不会出现在Buy Box里,也就别想有销量了。

所以,第三方商家只能接受亚马逊40%的收费,转身再加在商品价格里。

这样一来,虽然第三方商家在其他平台上没有40%的高费用,但商品价格也必须和亚马逊上的一样高,最终导致了全网价格都上涨,消费者要多花钱。

亚马逊对第三方商家说:“你看,因为我的PMFN,你在其他地方能多赚40%呢!”

第三方商家心里只能“呵呵”。

其他地方加起来也就18%的销量,能多赚几个钱?

第三方商家并不想多要这40%,他们可能更希望薄利多销,价格低一点,销量多一点。

在亚马逊PMFN的压制下,第三方商家在其他平台上不能降价。

第三方商家想薄利多销的努力必须以不减少亚马逊的收益为前提。

妙啊,真是妙极。

那亚马逊为什么不要求商家“二选一”?

忙来忙去为了啥?

多赚钱。

“二选一”能让亚马逊多赚钱么?

并不能。

“二选一”的直接后果是把交易从其他地方拉到自己平台上,吸引消费者在自己这里交易。

亚马逊自己就有50-70%的市场份额,最关键的是,最“强”的竞争对手份额只有4-5%,只相当于自己的十分之一,这还用花精力去吸引消费者么?

没有竞争对手,没有替代平台,消费者自己就来了,第三方商家更是赶都赶不走,亚马逊根本不需要“二选一”。

“二选一”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商家来争夺消费者,当平台要求商家“二选一”的时候,通常会附带低费率、流量支持等优惠条件;当两个平台都要求商家“二选一”时,其实就是平台竞争商家的过程,最后哪个平台胜出是竞争之后的结果,具体是谁并不重要。

那如果平台只要求“二选一”,没有优惠呢?

嘿嘿,如果平台能对商家那么强势,那就是亚马逊了。

而亚马逊告诉我们,真正强势的平台才没空去搞“二选一”,都是直接涨价。

简单粗暴来钱快!

这才是霸主,这才叫垄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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